第 六 條 |
凡在臺北市區域內經營輪船商業,或設有辦事處或聯絡處,依法取得政府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與營業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公司,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。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。 前項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,稱為會員代表。 |
第 七 條 |
會員非因廢業,或遷出本組織區域,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者,不得退會。 |
第 八 條 |
本會每一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但會員所有之計算會費噸位每超過三萬載重噸者,得加派代表一人,依此類推,最高額以七人為限。 |
第 九 條 |
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之負責人、經理人或其現任職員年在廿歲以上者為限。
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,原派之會員代表,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,喪失其代表資格。 |
第 十 條 |
本會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,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。
(一)犯罪經判決確定,在執行中者。
(二)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(三)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。
(四)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。
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,原派之會員,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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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一 條 |
會員代表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每一代表為一權。 |
第 十二 條 |
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,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,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。 |
第 十三 條 |
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,因會員改派代表而原派會員代表喪失資格時,其理監事資格隨同喪失。 |
第 十四 條 |
本會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,應依下列程序處理:
(一)勸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。
(二)警告:欠繳會費滿六個月,經勸告而未履行者。
(三)停權:欠繳會費滿九個月,經警告仍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、當選為理事、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,已當選為理事、監事者,應予解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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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五 條 |
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本會,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,逾期不入會者,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;逾期再不入會者,由主管機關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上、一萬元以下罰鍰。 |
第 十六 條 |
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,經本會查明屬實者,應提經理事會通過,註銷其會籍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並分送發證機關。 |
第 十七 條 |
本會設理事廿七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,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
選舉前項理、監事時,應同時選舉候補理事九人,候補監事三人,遇有缺額,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。 |
第 十八 條 |
當選理事、監事及候補理、監事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一人同時當選理事、監事時,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準,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。 |
第 十九 條 |
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,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。 |
第 二十 條 |
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,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,並對外代表本會,以得票多者為當選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會互推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。 |
第二十一條 |
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。 |
第二十二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(二)通過及修正章程。
(三)通過年度工作計畫、工作報告及年度預算、年度決算。
(四)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。
(五)會員之處分。
(六)財產之處分。
(七)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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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(二)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(三)召開會員大會。
(四)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(五)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工作報告、經費預算、決算及事業計劃。
(六)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。
(七)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。
(八)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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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(二)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。
(三)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。
(四)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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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條 |
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|
第二十六條 |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:
(一)會員代表資格喪失。
(二)提出書面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准其辭職者。
(三)除公假外,連續請假二次,以缺席一次論,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。
(四)處理職務違背法令、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。
(五)依本章程第十四條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解職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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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條 |
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|
第二十八條 |
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必要時置副總幹事一人,組長(主任)、專員、幹事、助理幹事、辦事員、雇員若干人,分組辦事。
本會總幹事、副總幹事之聘任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其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,由總幹事提經理事會議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本會得設各種特設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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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條 |
本會得聘任顧問若干人,協助會務之推進。 |